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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建议:这是一个开始

    虽然首例玩具召回圆满完成,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带给了我们一些思考和改进的空间。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搜集到了各方面对玩具召回的一些建议。

    鉴于玩具价格低廉、销量巨大的特点,有人建议,玩具召回的效果评估应与汽车召回有所区别。“玩具不比汽车,无法掌握确切的用户信息,这给召回带来了实际困难。因此,召回效果不能光看实际召回数量。”

    鉴于玩具高复制性的特点,有人建议,玩具召回不应只局限某一企业,而应考虑针对某一类玩具存在的共同问题进行召回。“一家企业召回,可其他存在同样问题的玩具还是在市场上流通,安全隐患难以彻底消除。”

    鉴于玩具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特点,有人建议,玩具召回可采取多种召回方式。“有些企业规模太小,可能达不到召回的要求。可以考虑由协会或者政府部门来召回。”

    鉴于玩具生产、使用信息难以收集的特点,有人建议,应改进玩具标识,构建玩具溯源系统。“有些小玩具拆封了之后,根本就不知道是哪个厂家生产的。因此,需要企业在标识和用户信息方面进行加强。”

    正如缺陷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所说,“玩具召回还在摸索实践阶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都将成为我们今后完善玩具召回实施工作的动力。”相信有了第一次成功的经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建议,我国玩具召回工作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推动中国玩具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为孩子们的童年提供更多的保护。

    首例玩具召回档案

    4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欢喜玩具有限公司根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浙江省质监局提交了召回报告,经审核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召回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3月1日期间生产的塑胶响公仔玩具。此次召回涉及玩具共18000件(每件4只)。目前,该产品仅在国内市场销售。

    此次召回的原因是,产品含有小零件(BB叫),而该小零件(BB叫)易从主体(搪胶鸭)中脱落并可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该玩具小零件脱落有造成儿童误吞食或误吸入气管等危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提醒广大儿童家长,由于天性,儿童会把任何可以接触到的物体放在口中咀嚼,此时如果监护人不注意,就有可能发生小零件误食或呛入气道,从而引发食道伤害或窒息伤害,对于自我保护意识极差的3岁或3岁以下儿童尤其危险。请儿童家长一定要购买安全产品。具体鉴别方法有:一看,看该产品是否适合3岁及3岁以下儿童使用;二摸,触摸玩具底部,看孩子是否可以摸到或拔出小零件(BB叫)。

    国家质检总局还要求生产类似玩具的其他企业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不向社会提供不安全的玩具产品,并主动召回有类似问题的玩具,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积极承担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关键词

    儿童玩具召回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投诉或举报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 

    主动召回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责令召回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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